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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管理员  2007年12月17日  本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规定,现就中心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2、家庭人数为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以下或无房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4、住房困难通过承租市场住宅解决住房问题的低保家庭。

二、补贴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按人均15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租金5.6元。

三、申请时间:从2007年12月17日起开始报名

四、申请程序

(一)受理申请

1、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领取《曲靖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登记表》。受理地点:

南宁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孙招友 联系电话:3101363

廖廓街道办事处,联系人:何小勇 联系电话:3217603

白石江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胡钰 联系电话:3292137

建宁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潘正才 联系电话:8999067

西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李敏   联系电话:3968861

2、申请人如实填写《曲靖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登记表》,并到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原件);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二)初审

由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的送审材料,送麒麟区和开发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初审,地点:麒麟区建设局三楼,联系人:曹淑瑛,联系电话:3137013;开发区建设局,联系人:梁良,联系电话:3315599。

(三)审批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麒麟区和开发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集中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批。联系地点:西苑小区门旁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处九楼,联系人高庆芳、赵绍刚,联系电话:3411233。

五、租赁补贴发放

(一)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家庭按标准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

(二)申请家庭与出租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登记,签定《曲靖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三)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联合民政、街道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承租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误的发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曲靖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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