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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城区住房建设计划

管理员  2008年02月01日  本站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加强曲靖市中心城区
2008年-2009年住房建设的指
导和统筹,适应本市中心城区
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解决曲靖市中心城区中低收
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房地
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
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
《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5-2020)》(修编)、
《曲靖市中心城区近期住房
建设规划(2006-2010年)》,
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曲靖市
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1.02 本计划是落实曲靖市
中心城区2008-2009年住房建
设的重要手段,将对曲靖市
中心城区2008-2009年住房建
设进行控制和指导,对曲靖
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起着综合
调控作用。

1.03 在本计划期限内,凡在
曲靖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
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
本年度实施计划。

1.04 本计划坚持以满足不同
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
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
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
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
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
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
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1.05 本计划包括文本及附件。

 

第二章  年度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2.01 曲靖市中心城区现状人
口39.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
34.6万人,暂住人口5.0万人。
现状城市建设用地33.7平方
公里。

  2005年曲靖市中心城区
(常住非农业人口)人均
居住面积为37.3平方米,
户均面积103.36平方米,
户均套数0.93套,套均
面积111.15平方米。其中
中心城区现有房改购房户
61314户,户均面积不足
80平方米。曲靖中心城区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共有3628户。
  2005年,曲靖市中心城区
已批建经济适用住房共
17600平方米,廉租房
15000平方米。
  2006年,曲靖市中心城区
已批建经济适用住房336000
平方米。
  2007年,曲靖市中心城区
实现实物配租250户,计划
发放租赁补贴2300户,对
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
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城市
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2 年度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积极建设以满足全市人民日益
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解决
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积极引导合理控制普通
商品房建设,加大经济
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
力度,组成满足不同居民
居住需求的住房供应与
保障体系。2008年底把廉租
住房保障范围从最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2.03 年度住房建设的总量目标
  2008年,建设商品住宅
12000套,建筑面积130万
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
1800套,建筑面积12.6万
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
住房1440套,建筑面积
10.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
360套,建筑面积1.8万
平方米)。总建设用地
约74公顷。2009年,建设
商品住宅12000套,建筑面积
132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
住房3090套,建筑面积19.8万
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
2300套,建筑面积15.85万
平方米,廉租住房790套,
面积3.95万平方米)。
总建设用地约76公顷。

2.04 住房建设结构的总体要求

1.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为
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
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
住房建设的目的为保障
本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
住房需求;中低价位、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建设的目的为满足本市
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
房需求;中高档商品住房
建设的目的为满足中等以上
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住宅建设项目套型建筑
面积控制

(1)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
面积控制
  由于公开拍卖与出让的
土地地价成本较高、开发
时间固定(在取得土地2年
内开工),承担着满足不同
市民住房需求的任务,在
综合考虑后,在满足曲靖市
中心城区套型建筑面积比的
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具体
单个建设项目,根据其
所处位置、总用地规模、
开发强度、建设年度、
具体定向安置等实际情况,
并主要依据其所处的土地
等级的递减,套型建筑面积
比也相应变化的方法,统筹
核算确定合理比值。

(2)经济适用房中套型建筑
面积控制经济适用房原则
上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3)廉租住房中套型建筑
面积控制廉租住房原则
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 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
  住宅建筑套密度(每
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
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
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
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两项强制性指标,应
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
条件,落实到新开发的
住宅项目中。两项强制性
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
住房建设规划中关于
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
规定。要求年度住房
开发建设需达到如下标准:

  住宅建筑套密度指标:
  商品住房在200套/公顷
-300套/公顷之间,
经济适用住房不小于
225套/公顷,廉租住房
不小于400套/公顷。

  住宅面积净密度指标:
  商品住房在20000
平方米/公顷-40000
平方米/公顷之间,
经济适用住房不大于
20000平方米/公顷,
廉租住房不大于20000
平方米/公顷。

4. 2008-2009年,新建
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
所占总住房建筑面积
比重不低于45%;
2008-2009年度政府
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廉租住房)小于
70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
原则上占政府保障性
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0%。

5.商品住宅必须以
不低于项目总面积
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
住房,其中不低于20%
建设廉租住房,其余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2.05 住房建设的空间指引

1.将南片区,西片区
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
发展的地区,将老城区
作为危旧房改造建设
重点发展地区,应继续对
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
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
优先安排。

2.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
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
收入者的中低价位、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和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  年度住房用地供应目标

3.01 年度住宅用地供应
指导思想
  计划期内,在强调土地
资源节约、集约、高效
利用的前提下,重点
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
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
闲置土地盘活;坚持
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
正确处理住房建设与
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
关系,进一步促进
住房布局与产业布局、
基础设施布局的协调发展。

3.02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2008-2009年,中心城区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
150公顷,其中,市场型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为134公顷;各类政策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为16公顷。

3.03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2008-2009年,供应住房
用地总量中,90 平方米以下
住房用地约为70公顷,占用地
供应总量的45%。

(2)规划期内,政策保障性
住房用地中,经济适用房
用地13公顷,廉租住房用地
3公顷。

3.04 下列土地应按
本规划实施:

商品住宅:商品住宅以供地
为准,即在2008年1月1日后
经公开拍卖及出让的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在2008年1月1日后项目完成
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具备
开工建设条件的土地。

危旧房改善:计划期内的
危旧房改善。

 

第四章  政策与策略

4.01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
规划目标,实施高效、
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障住房用地供应,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在计划期内,应按照全
市住房发展目标,科学
确定并适度增加住房用地
的供应规模,优先保证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
廉租房的土地供应。
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满足新政策的要求。
在开发前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
统一运作。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
开发强度。
  着眼于未来中心城区
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
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的原则,在符合各项规划
以及各项规划控制原则
和规范的前提下,特别是
在老城区,适当提高住房
建筑的容积率指标。
      
4.02 加强商品住宅开发
建设管理。

1.继续加强普通商品住房
建设。建立并完善土地应
制度,应在限套型、限房
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
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
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
开发建设模式。继续
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招标
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中套型
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
改建住房建设项目,必须
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
建筑净密度两项强制性
指标的规定,必须符合
本计划中相关套型建筑
面积结构比例的规定。

4.03 加强政策性住房的
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府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继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
限价商品房的规划与建设。
   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开工
建设量,具体建设计划如
建设规模、套数、户型、
面积标准等由市建设局牵头,
规划、发改委、国土、
房管等部门共同参加制定,
其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
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
部门统一制定。

2.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
促进保障性住房
由"以售为主"向"租售
并举"转变。加强各类公共
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外来
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强化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作用。

3.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
资金管理。
  要建立和落实稳定的住房
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全市
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
比例用于政策性住房(含
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
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资金
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
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4.继续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
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国家和曲靖市经济适用房
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
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

4.04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
力度。
  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
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
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
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
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
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
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
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4.05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
和房屋租赁市场。
   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
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
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4.06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
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
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测分析
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
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
房价情况,全面、及时、
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
并在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
状况普查。

4.07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
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
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
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4.08 加强住房及房地产发展
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在规划期内,继续加强
住房发展战略的研究,探索
适合曲靖市中心城区实际的
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
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
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制
体系。

 

第五章  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5.01 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国家对于实施新建住房
结构比例调整的重大决策,
是有效解决住房领域
里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
解决好住房问题的关键,
是经济社会可持续、
科学发展重大战略的重要
组成部分。因此,要提高
认识,增强实施这一战略
决策的信心与决心。

5.02 政府重视,合理调控。
   政府介入住房问题,
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
调控管理,解决好居民
(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
的住房问题,是政府
应尽的责任。国办发
[2006]37号文件明确要求:
"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
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
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的目标责任制,
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
发展。"这既把责任
交给了城市政府,
更寄希望于城市政府
充分重视并严格执行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这一重大决策。
  结合曲靖市实际,曲靖
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
现状并未出现投资过热、
供过于求、住房闲置率高、
房价过高的问题,但着眼
未来,考虑到土地
资源的保护利用,通过
相关政策法规,调整住房
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
以保障中心城区居民住房
需求,促进曲靖市房地产
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5.03 组织落实与制度落实。
    在市政府领导下,
明确城市各部门的岗位
责任和相互配合的责任,
是组织落实;制定制度,
包括编制此次住房建设
规划,并分解下达到各个
开发建设项目,检查其
执行情况、处罚违纪违规
等,是制度落实。在执行
本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这
一重大决策中,要将计划
分解下达到每个开发项目
并监督其执行,使计划
真正落实到实处。
  根据建设部文件的
规定,市规划局要依法
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工作,对拟新建或
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
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
建筑套密度(每公顷
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
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
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两项强制性指标。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
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
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
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
项目。

5.04 妥善处理已审批
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商品住房项目。
    对于2008年1月1日
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
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
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
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
项目布局,确定需要
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
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
市规划局、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市房管处,
对在2008年1月1日前已
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
  落实新建商品住房
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
且不得擅自突破。对
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
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对
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
合格书,建设主
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
许可证,房地产主管
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5.05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各
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
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
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
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
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6.01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
起执行。

6.02 本计划由曲靖市
人民政府,曲靖市建设局
组织实施。

6.03 本计划由曲靖市
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6.04 本计划相关名词解释:
1.用地性质
  地块用途,按照国家
标准《城市用地分类
与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执行。

2.用地面积
  地块用地范围的大小。

3.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
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
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4.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
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
的比值。

5.绿地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
绿地面积与基地总
面积之比率(%)。

6. 建筑退让
  指建筑控制线与
道路红线的距离或
与地块边界的距离。

7.人口容量
  人口容量是指居住
用地、商务用地所
容纳常住人口的数量,
以每公顷居住用地
容纳人口数表示。

8. 住宅建筑套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
拥有的住宅套数。

9.住宅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
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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