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靖市建设局文件 曲建函〔2008〕 3号 曲靖市建设局关于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函 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曲靖市建设局《关于对曲靖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曲建字〔2006〕36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4月1日起,曲靖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为保证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各金融机构在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按揭)过程中,须核实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已进行网上登记备案。未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进行网上登记备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抵押权登记。 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程序,避免抵押人直接携带相关资料申请抵押登记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强登记机构与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协调处理力度,今后曲靖市城区抵押权登记的申请、注销、证书的领取须由金融机构指派本机构专人办理,请各金融机构于2008年6月15日前向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各指定经办人员的姓名、工作岗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近期照片的纸质及电子文档备查,7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规定。房屋登记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程序、高效办事,确保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 系 人:郝巧芬、吴东林 联系电话:3412894、3412980 联系地址: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 曲靖市建设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