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程序 一、申请办理一般房屋安全鉴定条件 (一)受理申请 受理危房鉴定时,房屋所有权人需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一份) 2、申请书 (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 4、因房屋受损引起纠纷的,需由县以上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出具委托书。 二、办理留置保权鉴定 (一)告知程序 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所在工程开工前期一个月内,由工程施工方根据施工作业性质可能影响到范围内的房屋由乡(镇)办事处发布张贴留置保权鉴定告知书。 (二)受理申请 1、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一份) 2、申请书 (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 (三)鉴定程序 1、实地查勘鉴定 2、公示房屋查勘鉴定现状 3、对有异议的房屋进行复核 4、经局审批成文后,由鉴定办公室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 三、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现场勘查 接受申请后,对市区内的二天内完成,市、县外在五天内完成现场勘查。 (三)上报审批 根据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凡鉴定为危房,批准拆除的需经市房管局、建设局审批后,方可发文。 (四)出具鉴定结果 经局、局审批成文后,由鉴定办公室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管理所;办公地址:市房管局办公大楼7楼,乘1路、5路、17路、22路下车前行20米即到;电话:3412976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因面积大、户数多的不在此时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