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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抓紧完成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保障,满足全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制定本住房建设规划。

     本规划根据国办发[2007]24号文及《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廉租房保障办法》等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曲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曲靖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等,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曲靖市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规划范围为曲靖市中心城区。

规划期限为2008年6月至2012年12月,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探索住房发展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争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保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的供应,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争取改善住房条件,优化住房布局,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并促进集约发展。

本规划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曲靖市中心城区现状人口33.71万人。城市建设用地33.7平方公里,其中居住用地1477公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7.3平方米。

从2007年全年供应看,批准预售商品住房中,面积在90.00平方米/套以下的占11.26%,面积在90.01~104.00平方米/套以下的占47.05%,面积在140.01~200.00平方米/套以下的占18.06%,面积在200.01平方米/套以上的占17.69%.

政策性住房建设状况。2005年,曲靖市中心城区批建的经济适用房32.79万平方米;2006年,曲靖市中心城区批建的经济适用房42.97万平方米;2007年,曲靖市中心城区批建的经济适用房63.02万平方米。2005-2007年,廉租适用房的建设总量1.5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预测到2012年将达到51.64万人,人均居住用地40.39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套型面积结构

住房发展目标 

逐步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宅的发展,初步建立以普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的多层次的住房供给体系,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需求。到2012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4.35平方米。

(一)住房体系。面向社会不同收入阶层,建立完备的住房供给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重点保障廉租住房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住宅品质。改善住宅设施,运用新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住宅舒适性和安全性,推动节能住宅、智能住宅和生态住宅建设,提高住宅品质。

(三)社区环境与公共设施。以实现和谐社区为目标,建设社会各阶层混居型社区,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社区按安宁的生活秩序,营造优美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服务的产业化进程。

(四)住房保障。2008年底前,中心城区对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家庭实现住房保障全覆盖。

住房发展策略

(一)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缩小住房价格与收入的差距,建立以廉租住房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住房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加强住房市场干预,变直接管理为财税、金融、法律、发展规划、土地供应及产业政策等间接管理。特别要规范住房市场、健全住房市场法规、培育住房金融市场。

(三)制定并执行居住土地供给年度计划,寻求建立供需平衡,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市场效率与秩序,优先供给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群体利益。

(四)做好规划,统筹发展。在城市规划中为社区绿化、商业设施、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社区医疗保健、以及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社区设施提供相应的建设空间,大力推进社区公共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加强社区的核心职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建立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建立一个覆盖中心城区的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市、区和街道三级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健全完善各级社区服务指导中心职责,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各种类型的社区服务站点,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便捷服务,根据社区服务业发展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包括专职、兼职和稳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完善社区服务内容。

住房分类及适用对象

本次规划将住房分为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商品住房三类。

(一)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与一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 

(二)廉租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

(三)其他商品住房

本规划中其他商品住房是指扣除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外的其他各类商品住宅。

廉租住房建设相关指标数据的确定

我市领取低保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共8365户,占全市城镇人口的7.4%。廉租住房家庭户均人数按3人计算;中心城区的廉租住房政策覆盖人群占城镇总人口的3.1%;廉租住房户均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曲靖市要求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二)家庭人数为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以下;(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比例确定

(一)鉴于曲靖市中心城区工矿企业较为集中、困难职工较多的实际情况。根据《云南省建设厅对曲靖市建设局关于报批曲靖市中心城区近期住房建设规划请示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精神并结合当地住房需求情况和房地产发展现状,将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占总开发量的比例调整为45% 以上。同时要根据当地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及节约利用土地的需要,尽可能使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结构比例接近或符合国务院的要求。

(二)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控制在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的16.6%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均人数按3人计算;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按60平方米左右计算。

(三)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量控制在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的10%,家庭户均人数按3人计算,建筑面积按90平方米控制。

(四)其他商品住房的建设量为扣除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后所占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的比重,规划应在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的51.9%以内。

第四章  住房建设规划

住房建设总量

到2012年,中心城区住房规划总量约为727.27万平方米,约需住宅建设用地404.04公顷。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22.56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量的3.1%;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总量约为327.27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量的45%,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20.73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量的16.6%,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为72.73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量的10%;其他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为377.44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量的51.9%。

廉租住房布局原则

(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二)具备基本交通条件、配套设施基本完善;

(三)方便生活、工作,就近安排的原则;

(四)节约用地、紧凑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发展多种形式的廉居工程。

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

到2012年,中心城区规划廉租住房建设量约为22.56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须建设约4.51万平方米。若容积率按1.6计算,则需住宅用地约14.4公顷,平均每年需住宅用地2.88公顷。

廉租住房分区实施规划

曲靖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政府,结合廉租住房建设应围绕城市最低收入者的工作场所附近就地解决的特点,规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安排在中心城区的各片区范围内来安排和平衡,以降低最低收入者的生活成本,充分保障政策实施的切实可行。

(一)老城片区

到2012年,老城片区规划廉租住房4.52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2.88公顷,解决约753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二)西片区

到2012年,西片区规划廉租住房11.28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7.2公顷,解决约1880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三)南片区

到2012年,南片区规划廉租住房6.76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4.32公顷,解决约1127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

廉租住房政策实施可多种多样,既可新建廉租住房,也可以以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社会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因此,规划新建廉租住房的方式只解决领取低保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30%的家庭的住房保障;剩下70%部分家庭,可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租金补贴等其他方式来具体实施。

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

到2012年,中心城区规划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量约为327.27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建设65.45万平方米。若容积率按1.8计算,则需住宅用地约179.96公顷,平均每年需住宅用地35.99公顷。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总量为120.73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须建设约24.13万平方米。若用地容积率按1.8计算,则需住宅用地67.07公顷,平均每年需住宅用地13.4公顷。

其中限价商品住房规划总量为72.73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须建设约14.53万平方米。若用地容积率按2.0计算,则需住宅用地36.37公顷,平均每年需住宅用地7.27公顷。

经济适用住房分区实施规划

(一)老城片区

到2012年,老城片区规划经济适用住房24.15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13.41公顷,解决约2683户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二)西片区

到2012年,西片区规划经济适用住房60.36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33.54公顷,解决约6707户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三)南片区

到2012年,南片区规划经济适用住房36.22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20.12公顷,解决约4024户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限价商品住房分区实施规划

(一)老城片区

到2012年,老城片区规划限价商品住房14.55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7.27公顷。

(二)西片区

到2012年,西片区规划限价商品住房36.36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18.19公顷。

(三)南片区

到2012年,南片区规划限价商品住房21.82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10.91公顷。

其他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

其他商品住房用地在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规划用地以外布置。

到2012年,中心城区规划其他商品住房建设量约为377.44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建设75.48万平方米。若容积率按1.8计算,则需住宅用地约209.68公顷,平均每年需住宅用地41.93公顷。

居住用地分类整治措施

(一)保留居住用地

主要包括质量较好、标准较高的单位住房和近年来新建的居住区,在规划期内予以保留。

(二)完善居住用地

主要包括较早建成质量稍差,配套相对欠缺的居住区,要根据其规模,完善配套设施及改善环境。

(三)改造居住用地

主要指房屋质量和生活环境质量极差,服务设施配套严重短缺的居住区,要进行全面改造。

(四)新增居住用地

主要是用置换后的原产业用地新建居住区,应按城市功能配套等要求建设。

第五章  中心城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37号文件精神,规划明确了中心城区今明两年的住房建设计划,包括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和其他商品住房等建设安排内容。

2008年住房建设安排

2008年,中心城区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约为145.34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4.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65.3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24.1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4.5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75.48万平方米。

2009年住房建设安排

2009年,中心城区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约为145.44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4.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65.4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24.2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4.5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75.48万平方米。

2010年住房建设安排

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约为145.4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4.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65.4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24.1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4.6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75.49万平方米。

 

2011年住房建设安排

2011年,中心城区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约为145.58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4.53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65.5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24.2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4.6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75.49万平方米。

 

2012年住房建设安排

2012年,中心城区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约为145.46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4.53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65.43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24.13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4.53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75.5万平方米。

 

第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及政策建议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与廉租住房的土地供给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曲靖市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住房面积相关的标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引导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的投资结构,保持房地产业的稳步发展。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45%以上;并和地块开发的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一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规划所确定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给,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等量置换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应加快研究商品房开发必须分担适当比例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标等配套政策,以保证住房改革中房地产开发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充分满足社会中低收入者的需求。

完善住房供给体系,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形成一个多层次、持久性的城市住房供给体系。将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二手房的买卖与租赁结合起来,并配合相关的金融贷款制度形成一个完整、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住房体系,解决居民住房根本的需求。与此同时,住房保障体系覆盖面应该随曲靖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增强有所扩大;

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实施住房保障政策,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应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房屋拆迁规模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激励机制,增加廉租住房源。完善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配套政策,完善补贴办法。房租补贴标准则应按不同的收入,分档次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使适用人群的租金负担更趋合理。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建立健全的以曲靖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改进筹资方式和运营机制,加强社会化、信息化的社会保险管理方式,建立社会化、货币化、产权化的住房体制,探索发展社会保障产业的新路子。

加快分配制度的改革,科学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缓解结构性失业矛盾,完善城市就业机制,拓展城市就业空间,依托城市与社区建设、扩大就业渠道,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努力缩小贫富差距。

建设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处的"和谐社区"

限制大规模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小区,建设不同收入阶层"混居"的新型社区,避免因城市社区结构单一引发的社会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规划用地如需调整时,必须遵循等量就近置换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曲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员
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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